票據法 第22條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65.有關票據權利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