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分別轉讓背書無背書效力,僅票據本身有效
票據法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是為無記載。
78.甲簽發記名本票於乙,金額新臺幣 5 萬元,乙於背書後,並記載:「1 萬元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