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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抵押權之實行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聲請法院拍賣
(B)可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C)完全禁止流押契約
(D)抵押權人可用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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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29), C(6874), D(548), E(0) #844102
統計: A(116), B(229), C(6874), D(548), E(0) #844102
詳解 (共 10 筆)
#1108704
依「流抵契約」(流押契約)處理抵押物:
除了「拍賣」方式處理抵押物外,尚有甚多法律途徑可以處理抵押物。現行《民法》
已容許「流抵契約」(流押契約),其係指抵押權設定時,當事人所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約定(註2)。我國《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現行《民法》已肯認「流抵契約」的效力。
不過流抵契約的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的義務」,即: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的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參見《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所以,抵押物價值的估算應依抵押權人請求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時的客觀交易價值為準;經公正的鑑價手續,應屬避免爭議的妥適手段,要在其價值屬合理的市場價值(註3)。
註2、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頁523,民國99年9月修訂5版,自刊本。
註3、參見謝在全著:前揭書,頁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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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734
28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若債務人仍未清償時,則將抵 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於抵押權人之約定,學理上稱為: (A)流抵契約
(B)流質契約
(C)物上代位契約
(D)流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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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867
真的不知道 就猜那種有完全 一律 皆 均 字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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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054
民§873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抵押拍賣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878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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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333
(A)民法第873條
(B)&(D)民法第8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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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327
(A)873,(B)和(D)878,(C)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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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25
(C)民法第8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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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672
c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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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7373
民法第873-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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