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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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
26 下列何者不屬於經營不動產代銷業務者在營業處所應揭示的文件? (A)不動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