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為要式契約?
(A)終身定期金
(B)保證契約
(C)旅遊契約
(D)和解契約
統計: A(2406), B(800), C(417), D(571), E(0) #138717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何者為要式契約?
(A)終身定期金~~為「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729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意義)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要式性)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詳解 :「終身定期金契約」 :
當事人約定,一方(定期金債務人)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定期金債權人)之契約(民法第729條)。此類契約多出於「扶養」的目的,具「長期繼續性」,為使當事人慎重其事,並杜爭議,法律乃明定其訂立應以「書面」為之(要式契約,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在法律規範上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定期給付金額及給付時期。民法第731條規 定:「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 資料來源 :天秤座法律網 ]
(B)保證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739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詳解 :「保證」之意義 :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因「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屬「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履行契約過程僅保證人對債權人負給付義務。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 ]
(C)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514-9條(旅客之任意終止權)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詳解 : 「旅遊契約」應否使用書面方式?
「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合致」,即可成立。雖然民法第514-2規定,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但是其目的在於使旅客知道與旅遊有關之事項,該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這只要從本文第一句的「因旅客之請求」,即可看出。立法理由中亦有相同的說明。惟「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須要書面契約(第24條、第29條參照)。
但是,為保護旅客、一般解釋上,認為書面文件僅為證明文件,供舉證方便而已,不影響契約的成立。但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條例均要求旅行社實際訂約時須使用範本。「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亦明定,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但這些都是行政法上對旅行社的強制規範,對旅行契約本身之效力不生影響。
當然,旅行社未用書面時,你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指其違法。(實務上,幾乎所有旅行社均已經使用頒布的契約範本,蓋依規定旅行社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或國內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 ]
(D)和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解析 :
民法第736條(和解之意義)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詳解 :【民法和解】:
「和解契約」,為「諾成契約」及「不要式契約」,又本質上為「創設」或「認定」,應依契約內容為定。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 73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
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
於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即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964
號判例可稽。又按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
屬於創設;否則,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77年度 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整理/黃建霖律師 ]
~精修 :
契約的類型:「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
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40條、第756條之1第2項、第1050條),即為「要式契約」。
應注意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而「債權行為」之「書面」,因而「買賣不動產」或「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契約,得由當事人請求「公證」。實務上最常見者,是「租賃契約」之「公證」。租約,不以公證為其生效要件;但租約經公證者,出租人得請求載明承租人不依約定時期支付租金或租約終止而不返還租賃標的物時,得逕行強制執行,而無須先進行訴訟(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此為「租約公證」之最大實益。
人事保證離婚終身 要示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為「要式契約」
"人事保證契約"才是以書面為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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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定期金,這個制度主要來自日本,日本民法有相關規定,若朔其源頭,應該是流行於中世紀到上個世紀歐洲的定期金制度,當時有錢人喜歡在死後將遺產留下一筆遺贈給自己的親屬,由遺囑執行人(多是律師)分期、定額的給付受遺贈親屬直到其死亡。
現在由於社會經濟狀態的改變,親屬間的終身定期金已改為信託方式為之(參見信託法),至於樓上提到的儲蓄型保險應該意指壽險(參見保險法),甚至年金制度(參見各保險特別法、國民年金法)的發展,整體上特別法已經架空民法的終身定期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