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內政部得予許可?
(A)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但尚未服兵役者
(B)為民事被告
(C)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D)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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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5), B(35), C(29), D(5), E(0) #233933

詳解 (共 1 筆)

#285287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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