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會之職權? (A)選舉董事、監察人 (B)決定..-阿摩線上測驗
2F 戴丞鈞 小一下 (2014/11/30)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