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農地重劃之土地分配原則,何者正確?
(A)重劃區內之土地,得選擇不參加分配
(B)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公開標售,經三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 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C)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出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D)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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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4), C(29), D(319), E(0) #178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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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389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8 條(A)重劃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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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320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8 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
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
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第 22 條
1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 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 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第 23 條
1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坵塊 面積者,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但二 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得申請分配於其中一人。
2 前項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公開標售,經兩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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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8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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