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通知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為此項通知時,保險人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B)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在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C)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D)應於發生時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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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7), C(16), D(44), E(0) #1622759
統計: A(8), B(97), C(16), D(44), E(0) #1622759
詳解 (共 2 筆)
#4772435
保險法6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法58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59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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