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國民年金保險當中身心障礙年金的敘述,何者正確?
(A)每六年需查核身心障礙年金領取者的障礙程度
(B)必須要有重度以上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的條件方能領取
(C)如果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領取規定,可以一起領取
(D)該年金的基本保障水準為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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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33), C(99), D(64), E(0) #1668571
統計: A(41), B(233), C(99), D(64), E(0) #1668571
詳解 (共 3 筆)
#2475981
第33條(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第35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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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758
(A)選項錯誤之處如下:
第 37 條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五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必要時,並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負擔。未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保險人查核者,其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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