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要保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契約無效
(B)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契約無效,且保險人無需返還保險費
(C)要保人雖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於危險發生後,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與未說明之事項無因果關係者,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D)要保人若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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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7), C(59), D(4), E(0) #3110690
統計: A(17), B(27), C(59), D(4), E(0) #3110690
詳解 (共 1 筆)
#5959484
依據保險法第64條
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除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A) 要保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契約無效
[補充]
保險法第57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我在想(A)錯的原因除了是「解除」,可能還包括是「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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