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0 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
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
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26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如何處理? (A)遵照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