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例外法應從嚴解釋,故例外法不能為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B)公法因保護公益,故皆為強行規定,而私法因保護私益,應尊重當事人自治,故應均為任意法
(C)我國憲法第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此一條文在分類上屬於強行規定
(D)並非所有的法院裁判均為法源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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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4409), C(105), D(379), E(0) #157149
統計: A(552), B(4409), C(105), D(379), E(0) #157149
詳解 (共 10 筆)
#510690
公法大部分為強行法 不是皆為
私法大部分為任意法 不是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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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095
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
「Ⅰ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 ... 第三審及提起再審之事由,形成我國判例制度具備法律上拘束力之現狀。」
>>只有最高法院的裁判才有可能形成判例,進而具備法律上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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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359
回4F~
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權選編判例,報請司法院備查~
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權選編判例,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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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32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故例外法不能為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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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53
法院組織法〜〜〜
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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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731
公法因保護公益,故皆為強行規定,而私法因保護私益,應尊重當事人自治,故應均為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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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049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其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六條即為第七條的原則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前段規定即為但書規定的原則法。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此同樣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七條即為第六條的例外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即為前段規定的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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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305
(D)並非所有的法院裁判...
”所有的法院” 裁判-----每一個地區、級別的法院作出的裁判,皆可成為法源
”所有的” 法院裁判-----只要是法院(不然還有哪個機關有權?)作出的裁判,皆可成為法源
以上""的位置不同,意思就差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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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524
D怎麼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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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30
皆為?均為? = 全部? 所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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