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住宅竊盜犯喜歡利用傍晚時間,自防火巷觀察 2 樓住戶「應開燈而未開燈」的特徵,進而研判無人 在家後,再沿鐵窗攀爬至 2 樓進入行竊,此種犯罪行為,最符合下列何種概念?
(A)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
(B)簽名特徵(Signature)
(C)犯罪儀式(Criminal Ritual)
(D)異常行為(Unusu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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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5), B(61), C(20), D(23), E(0) #68095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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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案手法:有意義的、會變的、提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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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手法
(modus operandi, MO):

       指犯罪者犯案所使用的方法和完成犯罪所必要的手段,且可能會隨著犯罪者的經驗、學習或知識等而有所變化。所以,作案手法可說是動態並具有可塑性,且犯罪手法的變動通常是在歷經重大轉折後出現,如因指紋跡證被抓,讓犯罪者開始固定戴手套作案,或因入獄後同舍房受刑人教導更快速的侵入工具後而變動。

       性侵害案件中,侵入住宅的方式,可能會隨著現場狀況而有所變動,因為要進入現場,必定要突破門鎖等障礙。竊盜案件,確定當事人不在家與侵入住宅等均為必要手段,故皆屬於犯罪手法。

2.簽名特徵(signature):

       指的是完成犯罪過程中,多餘且非必要的行為或活動,卻可以滿足犯罪者在情緒或心理上的需求。這些動作具特殊性,且在犯罪者內心具有強制性,在犯罪現場會不由自主做出的動作。因為具有個人特殊性,因此有如留在犯罪現場的心理名片(psychological calling card),可塑性低且不會變動。因此若能在犯罪現場發現一些特殊或怪異的行為,將可藉此來區別案件罪犯特性或將看似不相關案件相連結。

       性侵害案件中,如要求當事人唱歌、發出特定聲音滿足想像;住宅竊盜案件中,穿當事人內衣或在床上打滾等,均非達成性侵害或竊盜案件的必要作為,亦即多出來的手法。但嫌犯不能抑制內心衝動,作案過程中若沒有做類似動作,則會渾身不自在,即是所謂的簽名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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