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應於多久期間內申請一併徵收?
(A)徵收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
(B)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C)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D)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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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29), C(47), D(86), E(0) #141171
統計: A(78), B(729), C(47), D(86), E(0) #141171
詳解 (共 5 筆)
#478690
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是"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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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8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1F所提為土地法之規定,因本題所問為土地徵收條例,故答案為B
1F所提為土地法之規定,因本題所問為土地徵收條例,故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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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34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
向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向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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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32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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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35
土地法第217條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
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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