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百分之多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五十
(B)六十
(C)七十
(D)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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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6), C(3), D(9), E(0) #1252498
統計: A(112), B(6), C(3), D(9), E(0) #1252498
詳解 (共 1 筆)
#667366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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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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