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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措施,僅適用於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
(A)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B)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
(C)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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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c 高三下 (2014/10/13)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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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默默 國三下 (2016/10/09)
30 人 =>設立防止性騷擾機制+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1)減少一小時 (2)調整工作時間 100 人 =>設托兒所 無人數限制 →育嬰留職停薪
10F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大三下 (2021/07/26)

【補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2】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

【性別工作平等法§16 -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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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Pauline 研二下 (2022/08/19)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1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19、40 條條文;刪除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10001084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2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措施,僅適用於僱用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