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n 在職進修。n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n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A) 師資培育可由師範校院為之(現行法規已無「師範校院」一詞」(B) 師資培育可由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C)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至少應經縣(市)或直轄市所在地政府核准→X(D) 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6 條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D)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C);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5條規定,請問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師資培育可由師範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