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 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第 98 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26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審判時,應使用下列何種語言? (A)英語 (B)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