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每多久評鑑一次?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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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9), C(58), D(77), E(0) #483077

詳解 (共 4 筆)

#734801
特教施行細則舊法是二年,新法沒有,將其併在特教法內為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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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30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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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54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0.05.16 )

第 三 條            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
一、 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二、 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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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980
已修法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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