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每多久評鑑一次?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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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9), C(58), D(77), E(0) #483077
統計: A(4), B(9), C(58), D(77), E(0) #483077
詳解 (共 4 筆)
#734801
特教施行細則舊法是二年,新法沒有,將其併在特教法內為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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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54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0.05.16 )
第 三 條 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
一、 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二、 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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