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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所稱之「怠金」,係對違反「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發生之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者,經行政機關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而督促其履行義務之行政上強制執行方法。」
秩序罰:一事不二罰,以制裁為目的,
執行罰: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可以連續處罰,如:怠金。
26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得為之處置,不包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