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的「契約解除權」性質為何?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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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868), C(2832), D(517), E(0) #3092584
統計: A(263), B(868), C(2832), D(517), E(0) #3092584
詳解 (共 8 筆)
#5840481
請求權-> 債之請求: 不當、無因、侵權、締約
以上通常都是損害賠償才有請求
形成權->意思之表示改變法律關係:撤銷、變更、解除、追認、抵銷。
以上都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而改變法律關係或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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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757
契約解除權
解除就會形成新的法律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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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093
1. 請求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2. 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4. 抗辯權(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1) 永久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
(2) 暫時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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