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務載客用小型車輛至少屆滿幾年時,按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
(A)十年
(B)十二年
(C)十五年
(D)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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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40), C(1796), D(12), E(0) #1608125
統計: A(204), B(40), C(1796), D(12), E(0) #1608125
詳解 (共 3 筆)
#2324188
車輛管理手冊 第六章 報停報廢
三十九、II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者,應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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