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總面積最少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之多少比例?
(A) 35%
(B) 40%
(C) 50%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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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12), C(113), D(4), E(0) #142064
統計: A(5), B(512), C(113), D(4), E(0) #142064
詳解 (共 3 筆)
#121083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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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806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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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978
第 39 條
1.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2.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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