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5條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26 土地法所稱之「土地改良物」,包括有: (A)一般改良物與特殊改良物(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