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對於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退還所繳保險費
(C)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退還所繳保險費但不得加計利息
(D)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7), B(5), C(40), D(2), E(0) #1326941
統計: A(267), B(5), C(40), D(2), E(0) #1326941
詳解 (共 2 筆)
#3943563
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
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
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