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建築法第 5 條:「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 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下列何者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A)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之 5 層集合住宅
(B)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C)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餐廳
(D)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之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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