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原住民因興(修)建住宅、機關、學校、教會需要石板材,得 不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幾立方公尺為限?
(A)八
(B)十
(C)十二
(D)六
(E)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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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26), C(17), D(14), E(51) #641589

詳解 (共 4 筆)

#1393669
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申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之行為,規 範如下: 一、以人工採取,採取總量以二立方公尺為限。但以徒手方式撿拾三十公 斤以下之土石,得免申請。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目的採取少量土 石,採取總量以十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三、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形式之住宅、機關 、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石板材,採取總量以三十立方公尺為 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前項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向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 一、需求土石地點周圍二十公里範圍內無土石採取場。 二、採取地點如為私有土地,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 意;其屬其他目的事業管理機關之公有土地,應經該管理機關核准或 許可。 三、採取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 鄉(鎮、市、區)公所應將核准之件數及採取數量按月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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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649
已修正為30立方公尺,選項應該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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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88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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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885
原本題目:26 有關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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