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無著郵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B)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
(C)無著郵件經拆閱後,僅能依內裝文件或物品之有無價值或得否為買賣標的,為銷燬或變賣二種方式處理
(D)無著郵件內裝物品係為有價值,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先行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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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7), C(415), D(37), E(0) #2098490

詳解 (共 3 筆)

#4221573

第 59 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 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 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 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 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 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 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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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171

除了易於腐壞隨時銷燬、易於腐壞先行變賣,

價值的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價值的郵件交寄日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價值的先行變賣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不只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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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504
參閱處理規則59條略述...無著郵件,由...
(共 3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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