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即便通過社會工作師考試,有特殊情事,主管機關亦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 撤銷或廢止之。請問:上述之「特殊情事」不包含下列那項陳述?
(A)犯有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B)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C)罹患精神疾病,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D)因出境歇業,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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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95), C(100), D(1761), E(0) #733853

詳解 (共 2 筆)

#1013761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
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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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063

社會工作師法修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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