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其付款之提示,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得以特約延長或縮短。
(A)(B)選項涉及的是票據解釋盡量有效原則,而非以票據法68作為依據,68條所指係期間之計算方式,雖然相似但仍終歸有間
26 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