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24866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26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
(B)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 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C)該派遣勞工之雇主應即轉換為要派單位
(D)不生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