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消防安全設備之緊急電源,有效動作可小於 30 分鐘?
(A)室內消防栓設備
(B)緊急廣播設備
(C)排煙設備之排煙口
(D)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增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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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16), C(36), D(90), E(0) #3017199

詳解 (共 2 筆)

#5653052
(A)30分鐘-38條(B)10分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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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129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九、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使用洩波同軸電纜,該電纜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百萬赫(MHz) 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
二、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為五十歐姆。
三、洩波同軸電纜經耐燃處理。
四、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應使用介入衰耗少,且接頭部分有適當防水措施者。
五、設增輻器時,該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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