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消防安全設備之緊急電源,有效動作可小於 30 分鐘?
(A)室內消防栓設備
(B)緊急廣播設備
(C)排煙設備之排煙口
(D)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增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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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16), C(36), D(90), E(0) #3017199
統計: A(57), B(516), C(36), D(90), E(0) #3017199
詳解 (共 2 筆)
#6210129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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