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有關資產重估的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認列未實現重估增值
(B)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減損數額認列為當期損失
(C)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
(D)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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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671), C(296), D(194), E(0) #2812996
統計: A(68), B(671), C(296), D(194), E(0) #2812996
詳解 (共 5 筆)
#5260166
A:商業會計法 §51、§52
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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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590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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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
第 24 條
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但迴轉後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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