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保險費採預付方法,收繳後,如有過與不及,不再發還或補繳,此即所謂:
(A)確定保險費制
(B)賦課保險費制
(C)自然保險費制
(D)均等保險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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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5), C(2), D(5), E(0) #1195950
統計: A(99), B(35), C(2), D(5), E(0) #1195950
詳解 (共 1 筆)
#5628374
確定保險費制,要保人一旦繳納保險費後,當保險經營之保險資金發生不足時,不負追補義務,對業務的推展較多便利,有利業務擴展,危險更為分散,經營更加安全。
賦課保險費制,係根據整個保險團體每個營業年度實際應給付之保險金以及營業費用總額,計算加入保險者應支付之保險費,課徵實收保險費通常是在營業年度終了之時,因此可以稱為『事後保費徵收制』。一般而言,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等合作型保險以採用此種保險費制度為多。
自然保險費制,是指保險費的計算是依照危險的大小來決定,一般是按死亡率、損失率的增加而逐年調高保費,因為與生命的自然衰老現象連動,因此保費也會隨人的年齡增加而保費慢慢增加,所以稱為自然費率。
均等保險費制,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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