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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288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2880

年份:11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6 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所得 之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其利益,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甲簽發即期支票,執票人乙 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之計算方法,何者正確?
(A)乙僅得自退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B)乙僅得自發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C)乙得自退票日起算 15 年內向甲請求
(D)乙得自支票時效完成後 15 年內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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