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 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 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 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 原核定日起算。
26.下列何者為國家機密依法得以銷毀的條件? (A)經解除機密後 (B)經核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