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者 ,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 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
26.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法人為授信交易合計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