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刑法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所構成之 犯罪屬下列何者?
(A)妨害秘密罪
(B)瀆職罪
(C)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D)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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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3718), C(546), D(13), E(0) #3079344

詳解 (共 4 筆)

#5961150
第 四 章 瀆職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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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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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476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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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168

公務人員: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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