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會計法規定,有關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
布或令行日起,保存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屆滿保存年限者,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銷毀之
(B)在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屆滿保存年限者,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C)在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 5 年,屆滿保存年限者,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D)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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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13), C(48), D(78), E(0) #2449471
統計: A(548), B(13), C(48), D(78), E(0) #2449471
詳解 (共 2 筆)
#4265072
第 84 條
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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