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婚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女未滿 16 歲,不得訂定婚約
(B)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C)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雖有重大不治之病,他方仍不得據以解除婚約
(D)婚約當事人之ㄧ方生死不明未滿 1 年者,他方亦得據以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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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40), C(8), D(8), E(0) #923324

詳解 (共 2 筆)

#2483663

A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B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CD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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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606
已修法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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