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間為何?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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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 B(4882), C(44), D(357), E(0) #2764432
統計: A(849), B(4882), C(44), D(357), E(0) #2764432
詳解 (共 4 筆)
#5953722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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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642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8 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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