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信託業辦理下列何種類之信託,經受益人全體同意者,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A)以投資為目的之金錢信託
(B)以運用為目的之有價證券信託
(C)以管理為目的之租賃權信託
(D)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1), B(157), C(57), D(1760), E(0) #3164547
統計: A(241), B(157), C(57), D(1760), E(0) #3164547
詳解 (共 4 筆)
#6603299
答案是 (D)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
理由說明:
依《信託業法》第25條規定,信託業原則上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唯一的例外是**「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在受益人全體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為借款行為,並以該信託財產為擔保。
快速記憶法:
-
投資型金錢信託 → 不能借款
-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 不能借款
-
管理型租賃權信託 → 不能借款
-
開發型土地信託 → 可以借款(需全體受益人同意)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