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原處分機關,若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將其合法之授益處分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為下列何者措施?
(A)不必任何措施,該處分當然無效
(B)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處分自始無效
(C)撤銷
(D)廢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33), C(70), D(180), E(0) #2036434
統計: A(8), B(33), C(70), D(180), E(0) #2036434
詳解 (共 2 筆)
#4272138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