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241:20日。 (B)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或認定事實有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242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C)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然依其他理由可認為正當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之→§255。 (D)除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253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07 年 - 107 原住民三等行政法#71758
答案:C
有關行政訴訟之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行政法院為發現真...
有關行政訴訟之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行政法院為發現真實,應重新調查事實→§254Ⅰ。 (B)最高行政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251Ⅰ。 (C)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非經言詞辯論不得為之→§253Ⅰ不經言詞辯論。 (D)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一律強制律師代理→§241-1。
107 年 - 107 鐵路員級 -行政法概要#6946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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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1 條第1項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利代理人者。
第 251 條第1項
最高行政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
第 253 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第 254 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 255 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26.行政訴訟於上訴審程序,得為下列何種訴訟行為? (A)訴之變更(B)訴之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