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逾期放款個案有因疏於注意請求權而致時效消滅,下列何者時效最短?
(A)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B)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C)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D)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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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61), C(31), D(31), E(0) #3189004
統計: A(272), B(61), C(31), D(31), E(0) #3189004
詳解 (共 2 筆)
#6249101
條文內容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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