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逾期放款個案有因疏於注意請求權而致時效消滅,下列何者時效最短?
(A)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B)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C)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D)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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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61), C(31), D(31), E(0) #3189004

詳解 (共 2 筆)

#6014422
票據法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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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101
條文內容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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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3524
未解鎖
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匯票和本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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