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之情形?
(A) 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得拋棄其權利
(B) 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 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於 1 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支付未到期之 3 個月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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