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應如何行使?
(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向監察院提出
(B)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向監察院提出
(C)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
(D)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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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4), B(196), C(3919), D(214), E(0) #2916898

詳解 (共 6 筆)

#5751342
第 七 章 彈劾之提出 1/2提議、1/2記名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

第 七 章之一 罷免之提出及審議 1/4提議、2/3記名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1/3連署、1/2記名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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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89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應如何行使?C
(A)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向監察院提出-X
(B)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向監察院提出-X
(C)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O,參憲法增修條文 第4
(D)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 -X

憲法增修條文 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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