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不得聘請為調處委員之人士?


(A)地政人士
(B)利害關係人
(C)營建人士
(D)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

(出處:土地法第 34-2 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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