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採購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訂定廠商特定資格時,得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
(B)訂定廠商資格時,得規定廠商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C)對於任何
產品,機關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都要檢附型錄
(D)廠商出席開標人員應攜帶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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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 C(6), D(0), E(0) #1828795
統計: A(92), B(4), C(6), D(0), E(0) #1828795
詳解 (共 2 筆)
#297525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4條
I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
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
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
件等。
GPL第 36 條(廠商之基本及特定資格)
I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II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III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IV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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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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